為促進西藏自治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特制定本服務指南。
一、許可范圍
在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二、許可條件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2. 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3. 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4. 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5. 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6. 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7. 符合國家和自治區關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發展的規劃;
8.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的,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
三、申請材料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通過西藏自治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指定的系統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 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為中國公民的證明材料及基本情況;
- 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的從業資格、勞動合同等證明材料;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的文本;
- 法人資格、場所、資金、設施等情況證明材料;
- 擬提供新聞信息服務的欄目、平臺、賬號詳情及來源說明;
- 西藏自治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許可程序
- 申請與受理:申請人通過指定系統提交申請材料。西藏自治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審核與決定:西藏自治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人。批準的,核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許可變更與續辦: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變更手續。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服務的,應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申請續辦。
五、監督管理
- 取得許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嚴格按照許可范圍提供服務,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公共信息巡查、應急處置等制度,并接受西藏自治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監督檢查。
- 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注明來源,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并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 西藏自治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六、其他事項
本指南由西藏自治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申請流程、材料模板及系統操作,請以西藏自治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官方發布的最新信息為準。申請單位在申請前應仔細閱讀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符合所有法定條件與要求。